某人落伍的想法:基本上在我的觀念裡面妻子本來就是我獨佔的,就如同我是我妻子獨佔的一樣。我不知為何夫妻或是女友本來就是互相佔有這有什麼好奇怪的,不然通姦罪怎麼來的??這是總所接之的法律和道德的觀念不是嗎
教育新觀念:婚姻不是賣身,而是一種契約,因此要推動通姦除罪化,使其回到民法上來管轄
轉貼自聯合踹人天地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mocear&article_id=20402372
「除罪化」在很多追求性權的言論中常常被提到,例如通姦除罪化就是。
不過這個名詞也被不少人誤解,以為「除罪化之後通姦就沒法可管」。
事實上,法律對人民的限制就如下圖一樣(其實應該還有個最底下的「無規定」,不過那不算法律的規定所以省略):

依照不同的嚴重程度,人民的行為可以用刑法(如殺人)、行政法(如無照駕駛)或民法(如欠債)來拘束。最嚴重的行為由刑法來限制,反過來說,要被刑法限制的,應該是對國家、社會、個人有相當大危害的行為,而這種情況就叫做刑法的「最後手段性」或者「刑法謙抑性」。
講到除罪化,風清揚說過「要破招,總要有招可破」,所以要除罪,當然要有罪可除。
「罪」這個概念只存在於刑法之中,違反行政法和民法的只能叫做「違法」而不是「犯罪」。
因此除罪化這個名詞所代表的是,將這個行為的法律限制層級,從刑法降低到行政法或者民法(一般說來是很難變成無規定啦)。將原本「是罪」的行為變成「不是罪」,等於是把罪這個名詞從行為上「除」掉,所以叫做「除罪化」。
反過來說,將原本沒規定或由民法、行政法規定的行為提高到刑法的層次,這就叫做「入罪化」。
因此,除罪化並不代表「沒有規範」,它唯一的意義就是不再是刑法上的罪,一樣可以(或可能)被行政法、民法限制,例如芭樂票這個過去由票據刑法限制的行為,除罪之後,我們依舊沒有可以隨便開芭樂票且不認帳的自由,因為民法還是有規定。
除罪化的目的在於將「沒有那麼嚴重」的行為從作為「懲罰嚴重行為」的刑法中拿掉,來保障人權。
因為刑法對人民權力有非常大的影響,不是什麼事情都要用刑法來處理才叫做妥當。
如果沒有絕對必要的話,事實上是不該什麼事情都把刑法這個龍頭鍘抬出來的。
以通姦為例,其實不少國家,例如日本、德國甚至中國大陸完全沒有通姦罪(大陸只有軍人的通姦罪),美國則只有民法上有相關規定。
就婚姻是一種社會契約的角度來看,打契約的雙方(夫妻)其中一方既然已經想要終止契約,這當然可以用民法的角度來處理(包括小孩監護權、夫妻財產以及精神賠償),就像所有希望契約終止的人一樣,總不會有誰去外面租房子,想半路搬家還會被條子和檢察官抓去吃豬排飯的吧?
(當然,通姦罪在台灣的刑法來說,不管是妻子還是第三者,也不論是丈夫出牆還是老婆出牆,總之女人永遠弱勢,這也是不平等的部分,若以民法來處理婚姻,則「契約雙方」就平等了。不過這是通姦除罪化的理由,不是除罪化的問題。)